2016年3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上海举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主讲人: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会员部主任 董煜韬。法务部梳理答疑会要点如下:
关于业务
1、中基协强调募集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这是对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重点所在。
2、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判决,主要是投资者对风险的识别和承受能力,这是私募基金的基石制度。
3、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使用电子合同进行相关备案。
4、年报更新仍正常开放,但须注意年报更新是一次性的,注意更新信息的准确性。
5、管理人高管人员从业资格后续培训,目前面授班已可以报名,远程培训系统还在开发中,会尽快上线。
关于法律意见书
1、关于企业名称:协会鼓励申请机构名称中带有“私募”字样,以方便投资者识别。但申请机构名称中不是必须要有“私募”字样,目前不做强制性要求,不影响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
2、关于注册资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并非行政审批,对于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问题不宜作“一刀切”的规定,要根据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只需如实披露即可(侧面回答了实缴资本为0的疑问)。
3、关于经营范围:对于证券类业务而言,“投资咨询”属于牌照业务,也属于卖方业务。因此,对于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经营范围中不得带有“投资咨询”。但是,对于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经营范围中可带有“投资咨询”。
4、关于经营地址:允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形,这是现实客观存在的现象。只须对实际经营地房屋来源、是否具备办公条件等客观描述即可。
5、关于人员数量:对申请机构的人员数量并无具体要求,以确保机构正常运转为原则。如现有人员不足以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可通过外包方式实现。
6、关于高管兼职:对于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兼职问题,并无禁止性规定。如存在兼职情形,须进行核查并如实披露。需要注意的是,兼职需要具有合理性;如果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均由兼职人员担任,须从运营模式等角度具体说明其合理性。如果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那基本上是不应该有兼职的,可参考公募基金对证券投资类的要求。
7、对于申请机构内控制度的审核,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1)需要有完整的内控制度;(2)制度本身符合规定;(3)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基础和条件。
8、关于“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是指风控负责人不得参与本机构的投资业务,而非风控负责人个人的投资业务。这是风控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决定的。风控负责人可以参加投决会的决策环节,履行投资风险控制职能。
9、2016年2月5日之前已登记且已备案产品的基金管理人,除非接到协会通知,否则无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10、法律意见书没有模版,也不会公布已登记管理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内容。
1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重大事项时,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仅对变更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即可。
1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清理规范机构相关事项而涉及变更重大事项的,须先递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待清理规范完毕后,再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1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高管人员尚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仍可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后首发产品;但高管人员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从业资格。法律意见书中对于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情况及考试报名情况等如实披露即可,可发表保留意见。
14、重大事项的变更流程是:先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再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最后申请变更重大事项。
15、母子公司均为私募机构的,母子公司架构本身就是天然的隔离机制,可补充增加相应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母子公司均须备案。